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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浏览次数:0 日期:2012年12月20日 15: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12]78号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计量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促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障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使计量工作更好地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支持服务,市质监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现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原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卫生单位计量管理规范(试行)》即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规定,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计量管理,实现医疗计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保障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计量工作.并列入其职责范围和议事日程,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与本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量管理部门或设专(兼)职计量员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计量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层、职能层、基础层三级计量管理网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专(兼)职计量员应经过计量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的职责
(一)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的职责
l、宣传贯彻国家及本市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工作方针政策。
2、负责本单位计量工作,包括医疗、后勤、能源等部门计量器具帐册、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技术档案资料及统计报表等管理工作。
3、制定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和计量工作计划。
4、督促检查各项计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计量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账册和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对计量器具及时登记、申报,安排送检。
6、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级专(兼)职计量员的培训与考核。
7、接受政府计量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医疗机构科室、部门兼职计量员主要职责
1、监督管理本科室、部门计量器具正确使用。
2、定期协同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核对计量器具帐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帐、证、物相符。
3、保证在用计量器具不漏检,不超期使用,确保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检率100%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量值不准应及时送修、送检,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做到无检定合格印证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使用。
4、配合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工作,及时反映计量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
(一)计量器具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报废流转制度
1、医疗机构采购的计量器具(含进口计量器具和大型医疗计量仪器设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使用部门在了解计量产品质量状况和售后服务等信息的基础上,提出采购申请计划,专(兼)职计量员应对拟采购的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购买。
2、采购的计量器具到货后,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说明书和有关资质证明等资料信息,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满足采购和使用要求,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3、计量器具领用出库后,单位专(兼)职计量员应及时办理建帐、建档等手续。
4、凡是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在检定合格证周期内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
5、凡是经审批报废的计量器具,使用部门须及时通知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办理计量器具销帐、处置等有关手续。
6、已报废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加贴报废标识,统一处理,不得再次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计量器具应放置在规定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防磁、防尘等)下使用。
2、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实行统一登记造册和管理。
3、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应具有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标识。
4、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示值不准,使用人员应暂停使用,不得自行拆修,发现问题及时报专(兼)职计量员处理。
 5、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要求定期维护保养。
(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l、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确定本单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项目,并分类建立帐册,同时将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后,向当地政府计量部门申请检定。
2、按照市、区、县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地点和计量技术机构确认的检定周期,绘制本单位计量器具周期检定一览表(内容至少包括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器具编号、检定日期、下次送检日期和检定机构),定点定期送检。
3、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工作计量器具也要依法依规按期送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四)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1、医疗机构中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总帐、检定证书、计量有关记录等技术资料统一由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负责建立、保管,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对不少于两次,做到帐、证、物相符。
2、对在用计量器具医疗机构各科室、部门应建立计量器具分户帐册,内容与总帐、证书等相一致,便于使用部门加强管理。
3、各使用部门凡是从库房新领用或报废的计量器具均需按规定通过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办理建帐或销帐手续,便于准确掌握计量器具流转情况。
(五)计量器具封存制度
1、对于暂时不用的医疗计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须向本单位专(兼)职计量员提出封存申报,并说明封存原因。
2、单位专(兼)职计量员对封存的计量仪器设备,应在计量器具帐册上注明,并在封存计量仪器设备的明显部位上粘贴封存标识。
3、凡封存的计量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再行使用。
4、计量仪器设备解封前须经本单位专(兼)职计量员办理解封手续,安排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六)计量奖惩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可以对执行计量规章制度好的科室、部门或个  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违反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部门或个人按本单位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进行责任追究:
1、使用人员违反计量器具操作规程出具错误数据或造成计量器具损坏的;
2、使用人员未经本单位专(兼)职计量员许可,擅自拆卸计量器具,造成计量器具损坏的;
3、使用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不配合检定或送检,影响本单位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和合格率的;
4、其他违反本单位计量规章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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